{{ $t('FEZ002') }} 生教組|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 號函辦理。
二、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 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 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 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處罰。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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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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