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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臺北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說明及工作計畫

{{ $t('FEZ002') }} 特教組|

臺北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說明及工作計畫

  1. 校內申請:第1學期於115年10月12日前申請;第2學期於116年1月8日前申請。【為有充足的輔導與觀察期,並讓家長準備相關資料,請需要報名者申請第二學期的報名,並於12月底前繳交同意書及相關資料。】

  2. 報名資格:具本市國小學籍學生,有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經長期輔導後仍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
  3. 申請方式: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或經級任導師轉介並經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申請,並由導師轉交相關資料給輔導室特教組長。

  4. 申請檢附資料

A.臺北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父母若為共同監護皆須簽名)

B.級任導師轉介資料(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

C.6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如無則免附)。

D.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如無則免附)。

E.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及成效評估資料。(補救教學課程中相關輔導紀錄或專、兼任輔導老師相關輔導紀錄)。

F.聽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或臺北市聽資中心出具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評估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6個月內);如已配戴助聽輔具者,請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

G.視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核發之視覺相關診斷證明書(開立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6個月內),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視障類重度且無須重新鑑定者則免附;如曾接受功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評估結果報告書。

H.身體病弱學生另須檢附出缺席證明及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

I.自閉症學生檢附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醫師之診斷證明(如無則免附)。

5.其他訊息詳見附件臺北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置於校網最新消息及家長便利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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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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