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本校112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

{{ $t('FEZ002') }} 總務處|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112年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

  • 標的名稱:「112年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
  • 履約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911個月。
  • 預算金額:本案屬收入性質,無預算金額。
  • 廠商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依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
  • 投標資格(以下資格均需符合)
  •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登記之法人(如合作社、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司法人或其他依法登記之法人)
  •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 開標前與本機關或公有房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機關或管理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使用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使用費(含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使用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 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以中文書寫,A4格式,直式橫書雙面印刷並編印裝訂成冊共一式15份交付(含附件10-110-210-310-4),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廠商基本資料:
  1. 負責人、單位簡介、資本額(股本)
  2. 組織架構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之職掌與背景。
  3.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相關計畫之經驗與能力(包含學歷、經歷、專長、職位)。(請依附件10-4格式填寫)
  4. 員工人數及人力投入規劃與配置。
  • 廠商107年至111年相關公共事務推動實績。
  • 興建計畫:
  1. 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1. 需包含預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容量規模、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型式、選用支架材料規格及相關克服環境挑戰之技術。
  2. 預計設置之配置位置。
  1. 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廠商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模組設備全數應採用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2. 資訊傳輸應由廠商自行設置資通訊設備,以不佔用公用房地管理機關既設網路為原則,該設備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3. 工作團隊說明。
  4. 施工規劃及期程(含查核點)(請依附件10-1格式填寫)
  5. 興建經費籌措及來源比率說明。
  6. 其他補充說明。
  • 營運計畫:
  1. 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投標廠商應提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自行或委託營運組織、參與人員學經歷、人員管理計畫。
  2. 設備運轉與維修計畫:執行日常設備運轉及維護管理、設備運轉異常處理、年度檢修及定期或不定期大修計畫。
  3. 安全維護措施。
  4. 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5. 結構損壞及漏水保固計畫。
  • 廠商投標值:
  1. 房地使用回饋金:含稅之售電收入(售電回饋百分比(%)。其比例不應小於7%
  2. 公益回饋金:應使用於社會公益計畫之回饋金:含稅之售電收入(售電回饋百分比(%) ,其比例不應小於4%
  3. 各項回饋金百分比之數值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
  • 公益回饋服務計畫,投標者應說明:
        1. 執行本次計畫-達成太陽光電之公民合資與回饋公共之公民電廠精神及立意目的。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之資金對公眾籌集之計畫或現況。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利潤公益回饋於電廠所在行政區公益使用之作法。
        4. 公益回饋應用於社會公益、福利、環境、助學金或其他公共事務。
  • 其他或附錄(含投標廠商專案執行團隊人力配置表)
  • 每案電廠須公開開放公民募資,規範如下:
  • 開放募資比例不得少於建置總經費50%。
  • 募資公民須居住或設籍於臺北市。
  • 每位募資公民認購容量不得逾1峰瓩。
  • 電廠所在行政區公民募資認購容量,需達募資比例50%以上。
  • 每案電廠得標廠商自有資金不得少於建置總經費30%
  • 「112年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標的清冊」標的案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底端高度應維持建物原有活動使用,且不得妨礙人員通行。
  • 廠商應依公告之本市之112年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規劃設置容量,並於決標次日起3個月內報經機關核定。廠商應以機關核定之標的及容量進行施作,最遲於決標次日起8個月內完成併網證明。
  • 案場房地之現況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查,瞭解現有房地現況。
  • 廠商需依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研擬相關內容,經機關核定,據以執行。
  • 其他注意事項:
  • 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詳如投標須知。
  • 本案採複數決標,單一廠商得投標品項數目為6,可得標品項數目為3。決標方式為評選結果優勝廠商取得優先選擇議價品項之權利(最多可選擇3品項)。如經優勝廠商選擇議價品項後仍有剩餘未決標之品項,則由次優勝廠商選擇議價品項,依此類推。如序位合計值相同之優勝廠商有2家(含)以上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房地使用回饋金」售電回饋百分比最高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回饋百分比報價仍相同者,擇「公益回饋金」售電回饋百分比最高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投標書正本及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封於外標封內,另影印投標書15份,分別置入15份設置使用計畫書內一併裝訂。
  •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前項資格證明文件、投標書、設置使用計畫書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一併密封於外標封內,依招標公告所載收件地址及截止時間,於公告截止時間前送(寄)達「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5號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逾時概不受理任何補送文件。
  • 任何有關本次投標事項之諮詢,請來電本校洽詢聯絡電話:02-25617600131-林組長
  • 決標後本校得視需求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執行內容,各工作項目應由本機關確認後方可執行。
  • 廠商所提送文件僅供本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 經評選結果列為優勝之廠商,須遵照本校規定。

本需求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辦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5-24|

{{ $t('FEZ005') }} 338|